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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00547号

梁泽星与斐理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泽星,斐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梁泽星。被执行人斐理华,地址百色市。申请执行人梁泽星与被执行人斐理华身体权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斐理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泽星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斐理华赔偿医疗费412.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斐理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均无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斐理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泽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斐理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泽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张就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