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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234-4号

桂翠芳与陈黄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翠芳,陈黄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桂翠芳,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陈黄根,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黄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黄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黄根在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1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