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喜清,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任立民、华平(关云军),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任立民、华平(关云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1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金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旭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