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被执行人赵轶。申请执行人李剑依据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作出的(2014)鄂黄鹤内证字第9386、9387号公证书及(2014)鄂黄鹤内证字第533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轶偿还欠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剑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作出的(2014)鄂黄鹤内证字第9386、9387号公证书及(2014)鄂黄鹤内证字第533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李德清
审判员 马 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