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才某。申请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才某一直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核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海 龙
审 判 员 马 海 东
代理
审判员 才让南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 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