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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执140号

申请执行崔召军罚金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21执140号崔召军: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罚金5000元。

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户名:舞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8310050206973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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