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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字第303号

张彩众与王文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彩众,王文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新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张彩众,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席天云,明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志,汉族,1986年01月02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三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负责人:于伟志,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辰旭,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众诉被告王文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新区支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众于2016年2月6日向我院对王文志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彩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众撤回对王文志的诉讼。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