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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毓民初字第318号

臧春婷与位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臧春婷,位晓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臧春婷。被告位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春婷诉被告位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波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春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春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臧春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曲静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