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臧春婷。被告位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春婷诉被告位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波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春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春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臧春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曲静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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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春婷与位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臧春婷。被告位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春婷诉被告位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波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春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春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臧春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曲静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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