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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221号

(2016)湘1129民初221号李志乾与王国莲离婚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221号原告李某某,男,1992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已外出打工没在家,现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胡艳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伍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