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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61号

申请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向家朝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强,向家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向家朝,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向家朝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向家朝向刘强支付工程款及劳务费28000元。被执行人向家朝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刘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家朝已经将执行款28000元交到法院,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28000元,执行费320元已由被执行人向家朝承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