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贾学洪,主任。被执行人范作玉,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云彬,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范作仟,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范作玉、王云彬、范作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作玉、王云彬、范作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范作玉、王云彬、范作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495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264元,诉讼费3651元,公告费600元。待被执行人范作玉、王云彬、范作仟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