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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54号

乔建国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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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54号罪犯乔建国,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建国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乔建国不服,提出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7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0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建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建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乔建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张福宏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