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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484号

崔贤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贤霞,薛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484号

申请执行人:崔贤霞,居民。

被执行人:薛荣,驾驶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荣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御景花园55幢1402号登记在被执行人薛荣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薛荣所有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御景花园55幢1402号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1209500050);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正明

书记员  崔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