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484号
申请执行人:崔贤霞,居民。
被执行人:薛荣,驾驶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荣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御景花园55幢1402号登记在被执行人薛荣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薛荣所有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御景花园55幢1402号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1209500050);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正明
书记员 崔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