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小飞。被告李超澎。被告赵俊生。被告何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飞诉被告李超澎、赵俊生、何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俊杰
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