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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409号

刘小飞与李超澎、赵俊生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飞,李超澎,赵俊生,何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小飞。被告李超澎。被告赵俊生。被告何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飞诉被告李超澎、赵俊生、何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俊杰

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