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21执122号XX: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罚金5000元。
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户名:舞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8310050206973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