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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708号

项侠申请执行李太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侠,李太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项侠,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太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侠与被执行人李太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