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号执11号申请执行人郭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何春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郭军申请执行何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立臣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王维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师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