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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号执11号

郭君与何春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军,何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号执11号申请执行人郭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何春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郭军申请执行何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立臣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王维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师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