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111刑执10号罪犯何雪梅,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道县。2012年11月19日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撤销前罪的缓刑,连同前罪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14)张刑二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面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富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怀孕),2014年12月2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5)杭富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何雪梅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雪梅经永州市中心医院检查鉴定已怀孕,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何雪梅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