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廷,男,汉族,1943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开封市林场,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执行陈忠廷与开封市林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开封市林场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股权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栗庆平
审判员 秦光文
审判员 杨中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