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91执67号

李连友与耿艳37240119760905154、李刚37098319830116531x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连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友被执行人耿艳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徐明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耿艳、李刚、徐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耿艳、李刚、徐明红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