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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6号

聂光辉与刘合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光辉,刘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聂光辉,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刘合作,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聂光辉与刘合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光辉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民一初字第00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关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