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万娅飞 来自: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万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