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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176号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万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