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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65号

李玲与马海亮、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玲,马海亮,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65号

原告:李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建华。

被告:马海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和平。

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法定代表人:马松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马和平,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71号。

负责人:彭保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程盈,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马海亮、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李玲负担。

审判员 祝 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司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