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初字第2264号

葛某某与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某,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葛某某,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阙某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葛某某诉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成

审 判 员  饶培杰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青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