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葛某某,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阙某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葛某某诉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成
审 判 员 饶培杰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青云 搜索“”
葛某某与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葛某某,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阙某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葛某某诉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成
审 判 员 饶培杰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青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