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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法执字第01141号

董秋红与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秋红,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01141号申请执行人董秋红。被执行人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桂香,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94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程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