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166号罪犯朱廷泉。现在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廷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廷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朱廷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朱廷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廷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廷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员 许震鹏
审 判 员 周四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