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85号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水家园2-3-102号。法定代表人杨萍,董事长。被告王建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王雨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范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