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牙执字第385号

王振海与武玉国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武玉国,男,5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振海与被执行人武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3)牙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12375元,诉讼费84元,共计12459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玉国2015年10月22日给付申请人王振海赔偿款12459元,。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3)牙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振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武玉国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3)牙执字第385号案件予以结案。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彦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