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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43号

葛虎与姚成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4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虎,姚成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43号

申请人:葛虎,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姚成月,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葛虎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姚成月驾驶的“皖C×××××”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葛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乳泉支行的20000元定期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姚成月驾驶的“皖C×××××”号小型客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

二、冻结葛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乳泉支行的20000元定期存单(账号:13×××2*)。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