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鲍传丙,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王同军,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六安市平桥乡马巷村王郢组,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金马小区9号楼602室,身份证号码:342401197310305433。
法定代表人:汪正荣,公司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同军银行存款151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