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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14-488号

石某申请执行河南省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某,河南省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4-488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河南省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程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某申请执行河南省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闵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