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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898号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魏某某,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魏 珉

审 判 员  李喜峰

人民陪审员  孟慧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红利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