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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财保18号

李乃荣与迟利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乃荣,迟利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18号

申请人:李乃荣,电话。

被

申请人:迟利强,成年,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臧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