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18号
申请人:李乃荣,电话。
被
申请人:迟利强,成年,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臧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