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41号原告文波,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告周光华,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波与被告周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文波负担。
审判员 申永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易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