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700号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中天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该车队经理。
被执行人:李爱兵,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河市中天汽车队与被执行人李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9872元,未执行77775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冯相逢助理
审判员 翟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沈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