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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刑初6号

祁瑞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祁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6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8月27日向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同年8月29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海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甘D48X**号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沿徐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礼县永兴镇何家村路段时,将在马路右侧行走的礼县永兴镇何家村村民何某某(殁年87岁)碰撞至倒地后死亡。经西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符合巨大外力作用于头部而造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该车辆转向、制动性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正常,该车辆灯光较暗,工作性能不正常;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行驶速度推算为72-75km/h。经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责任。破案后,被告人祁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2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礼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程序性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证言,被告人供诉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西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刑)鉴(尸检)字(2015)027号鉴定文书,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甘中科(2015)司鉴字第9387号车辆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意见书,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陇公交认字第(2015)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礼县永兴乡何家村村委会证明,当事人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谅解书,中国农业银行礼县支行无折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祁某某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现已支付,取得谅解,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因符合缓刑条件,故依法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红香

审 判 员  李长生

代理

审判员  刘加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祁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