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11行初9号原告杨浩杰,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学敏,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彪,局长。委托代理人余东利,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杰不服被告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扣押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浩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浩杰负担。
审判长 甄松淼
审判员 王丽香
审判员 薛秋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梦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