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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保41号

赵裕刚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裕刚,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41号

原告:赵裕刚,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海,任总经理。

第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照,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第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预售的,位于龙口市东海怡天海景城E区22号楼XXX号房产一处财产保全费224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吕怡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