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3778号原告朱永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苏云梅,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教师。被告李美林,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生诉被告王志、李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王志于2013年4月27日向原告朱永生出具300000元的借条。泗洪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12月28日对王志、李美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王志、李美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泗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起诉的事项属主债务人涉嫌犯罪的部分事实,本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已收取4250元),退还原告朱永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涓
代理
审判员 孙艳梅
代理
审判员 李叙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