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民初243号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4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王雪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