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4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王雪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