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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117号

XXX与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蔡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XXX与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XXX支付租金、物业费合计11038.05元,并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给付违约金5000元、承担诉讼受理费303元、执行费14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87.0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以11038.0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XXX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