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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768号

济南槐荫吉祥如意商务酒店与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济南槐荫吉祥如意商务酒店,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济南槐荫吉祥如意商务酒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关成凤,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娄和利(经营者关成凤之夫),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晓鹏,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济南市性病防治研究所),住所地济南市。法人代表王晓东,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森,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文博,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槐荫吉祥如意商务酒店(以下简称吉祥如意酒店)与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以下简称皮肤病防治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9月2日、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祥如意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娄和利、王晓鹏,被告皮肤病防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森、刘文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祥如意酒店诉称:自2010年3月起,原被告两楼之间的公共通道被被告占用,分别建造了电梯、医疗垃圾寄存处以及停车房,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经营,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原告于2008年5月1日合法承租了涉案房屋并进行合法经营,与被告相邻的19间客房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被告所建电梯挡住原告酒店四个楼层房间的窗户,致使房间无法正常射入阳光并破坏了原告的顶楼结构和避雷设施,导致原告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被告所建放置医疗垃圾的寄存处与原告酒店房间的窗户相对,直线距离仅1.5米,该医疗垃圾危险、剧毒、常年散发异味,根据规定应当远离居民区。被告的做法对原告的客户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被告所建停车房将原告室外空调封闭在屋内,导致原告大厅的空调因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经常损坏。被告所建设施已严重影响原被告相邻19间房间正常使用及经营,造成经济损失839819.56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9819.56元;2.被告拆除违章建筑;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皮肤病防治院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所在院落西侧是被告,原被告之间没有公共通道,通道位于原告所在楼房的东边和南边。1998年,被告从某某公司购买了现在经营使用的房产,产权没有任何纠纷,原告所述通道是被告房产的一部分,通道位于被告大门里,属于被告的资产。2010年,经与原告经营场所的产权人协商,被告在自己所有的通道里建电梯及楼顶的位置进行了部分拆除,当时原告也在场,也表示同意。原告所述电梯挡住了其4个楼层的窗户,遮住了阳光,实际情况是即使被告不建电梯,原告也见不到阳光。被告所建电梯是对着原告楼梯道的2个小窗户,不是房间窗户,并不影响采光。被告所述垃圾问题实际是被告经过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许可后建设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并非剧毒,也没有危险和异味,是集中暂存以后由市政府统一收集焚烧。原告所述停车房问题,当时被告和原告协商,原告没有同意,原告在2014年给政府热线打电话,经协调,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均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吉祥如意酒店主张其租赁位于济南市房产(以下简称163号房产)经营宾馆,被告皮肤病防治院使用济南市房产(以下简称165号房产),上述两处房产东西相邻。使用期间,原被告双方产生相邻关系纠纷,原告吉祥如意酒店为此诉至法院。原告吉祥如意酒店提供济房权证槐字第0222**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济南市直管公房经营委托书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对163号房产享有权利。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显示163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产别属于直管产,3幢房屋总层数4,建筑面积538.12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办公;4幢房屋总层数5,建筑面积579.52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5幢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22.62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6幢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38.12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济南市直管公房经营委托书复印件显示济南市房产管理局自2002年12月4日起将清册中载明的直管公房委托给某公司经营等内容。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显示某公司作为出租单位、甲方,原告吉祥如意酒店经营者关成凤的配偶娄和利作为租赁人、乙方,双方于2008年3月19日签订该协议,约定甲方将163号房产(建筑面积1178.387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等内容。同时,原告吉祥如意酒店陈述,此后,甲乙双方未再签订合同,其继续使用163号房产。被告皮肤病防治院提供济房权证槐字第0485**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显示其为165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产产别为全民自管产,幢号1房屋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1381.01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办公;2幢房屋总层数2层,建筑面积421.6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办公。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原告吉祥如意酒店主张在其经营期间,被告皮肤病防治院于2010年3月起在公共通道先后建设了电梯、医疗废物垃圾暂存处和停车房,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对此不予认可,其对双方使用房产之间有通道没有异议,但认为该通道在165号房产产权范围内,且不能通行。停车房在其1998年购买165号房产时就存在,此后,其将棚顶进行了翻修,不需要任何审批手续。电梯系其于2010年新建,建设之时经过了当地卫生局审批、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招标施工及质监局验收,使用过程中年审均为合格。垃圾暂存处是国家制定了医院必须建设医疗暂存处的规定之后,其在槐荫区疾控中心的要求下所建。原告吉祥如意酒店在审理中明确其要求被告皮肤病防治院赔偿经济损失839819.56元是指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在通道建立的医疗废物暂存处有剧毒、感染性废物及医疗废物请远离生活区的标识,且长年散发刺鼻的味道,导致其与165号房产相邻的19间房屋有的客人主动要求退房,有的客人担心得病不再在此租住,这19间房屋常年闲置,造成其经营收入损失。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其经营收入为3757087.50元,其实际经营房屋为34间,其中19间与165号房产相邻,其估算经营受损比例为40%,具体计算方式为3757087.50元÷34间×19间×40%。为此,原告吉祥如意酒店提供其自税控机打印的区间开票报表一页和其自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槐荫区分局调取的发票明细一份。其中,区间开票报表显示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原告吉祥如意酒店正常发票份数6621张,¥3811154.50元,退票份数9张,¥54067元,废票份数6张。发票明细显示其不同统计日期正常发票、废票、退票份数,正常票、退票、定额发票累计金额等内容。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对原告吉祥如意酒店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医疗废物暂存处虽然张贴了警示标识,但其并没有大型手术,废物经过紫外线灯消毒,没有异味,也没有毒,其并未给原告吉祥如意酒店造成经营损失。原告吉祥如意酒店于2008年开始经营时,经营项目有餐饮和住宿两项,此后,原告吉祥如意酒店将餐饮取消,仅经营住宿,且将163号房产的一楼大厅出租给他人,以上两项变化能影响原告吉祥如意酒店的经营收入。如原告吉祥如意酒店经营收入实际减少,也是自身经营问题导致。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对原告吉祥如意酒店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吉祥如意酒店明确其要求被告皮肤病防治院拆除违章建筑是指拆除电梯、停车房和医疗废物暂存处。被告皮肤病防治院表示不同意拆除并陈述其已竞买取得163号房产的房屋使用权。为此,其提供竞买人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被告皮肤病防治院于2015年9月29日举行的济南市国有公房租赁权拍卖会上买受163号房产的房屋租赁权,成为该标的房屋租赁权的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将其管理的163号房屋租赁权经公开拍卖,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医疗使用,租赁期60个月,自2015年12月31日(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成交标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付(有原承租人的除外)等内容。原告吉祥如意酒店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事业单位无权竞拍正常经营的房屋。被告皮肤病防治院还提供证明二份,用以证明其建设电梯经过产权单位同意。一份证明显示2010年6月,被告皮肤病防治院为在门诊楼东侧安装电梯的事情与我单位协商,经我单位实地勘察现场后,同意165号房产在相邻的163号房产之间位置安装电梯五层五站。该证明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左下侧注明“情况属实。某某。2016.1.14”。另一份证明加盖某公司印章,内容为“兹证明某某系我单位维修科正式工作人员”。原告吉祥如意酒店对某某身份没有异议,对两份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双方对勘验笔录、录像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告吉祥如意酒店提供的济房权证槐字第0222**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济南市直管公房经营委托书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结婚证、户口本、区间开票报表、发票明细、照片等证据,被告皮肤病防治院提供的济房权证槐字第0485**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须知、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等证据及本院勘验笔录、录像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吉祥如意酒店与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分别系163号房产与165号房产的权利人,上述两处房产东西相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原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善良风俗、习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建立友好、和睦的邻里关系。原告吉祥如意酒店主张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在公共通道建设电梯、医疗废物垃圾暂存处和停车房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对此不予认可。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吉祥如意酒店对损害后果即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举证。其提供区间开票报表和发票明细各一份,该两份证据均显示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原告吉祥如意酒店的正常发票、退票、废票份数及金额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其明确了损失的计算方式系以此间的经营收入3757087.50元除以总房间数34间乘以经营受影响的19间再乘以其估算的经营受损比例40%。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如上述损失客观存在,其经济损失与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建设上述建筑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原告吉祥如意酒店对此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经营项目变动、对外出租等可能影响经营的事项。对原告吉祥如意酒店的该项主张,本院无法确认。其次,如经济损失客观存在,原告吉祥如意酒店对受损间数、受损比例等损失计算方式基于主观,没有客观依据,损失数额也难以确定。综上,对原告吉祥如意酒店要求被告皮肤病防治院赔偿经济损失839819.56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吉祥如意酒店要求被告皮肤病防治院拆除违章建筑的请求,其明确是指拆除165号房产的电梯、停车房和医疗废物暂存处。对于上述建筑是否违章建筑,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关有权认定建筑是否违章的职能部门的材料,本院对此无法认定。对于上述建筑是否需要拆除,基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对被告皮肤病防治院因相邻纠纷造成原告吉祥如意酒店损失的主张,本院无法认定,现原告吉祥如意酒店依据相邻纠纷要求拆除上述建筑的请求,本院不能支持。而且,原告吉祥如意酒店租赁163号房产的书面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期限至2013年4月30日,此后,没有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被告皮肤病防治院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已通过竞买方式成为此后60个月里163号房屋租赁权的买受人,作为医疗使用等内容。如163号房产的使用人变更为被告皮肤病防治院,拆除上述建筑也没有必要和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济南槐荫吉祥如意商务酒店要求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赔偿经济损失839819.56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济南槐荫吉祥如意商务酒店要求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98元,由原告济南槐荫吉祥如意商务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珍

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焦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