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被执行人章思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005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章思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思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思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章思荣(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1873.7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春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