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501号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杨潇。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法定代表人刘昭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7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