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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958号

刘涛飞与张存清、薛金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飞,张存清,薛金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58号原告刘涛飞,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郝云霞,系东胜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张存清,男,汉族,48岁,包头人,个体工商户。被告薛金魁,男,汉族,45岁,呼市人,个体工商户。

原告刘涛飞与被告张存清、薛金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涛飞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潇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