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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4762号

谢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甲,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762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谢军华,;。委托代理人蔡发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金虎,;。委托代理人李立鹏,;。

原告谢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谢军华、蔡发芹,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金虎、李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甲诉称,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谢某乙。婚后由于两人性格差异,导致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6月、被告曾于2015年2月分别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来抚养。被告文化程度较高,原告在赣榆上班,路途遥远,无暇顾及孩子。原告父母年岁已高,且身体都不好,不适合照顾孩子。海州区恒润郁洲府55-6号3单元701室(下称涉案房屋)应按四分之一给予被告。原告工资卡是在其父手里,都被其取走了。被告的工资都用于家用,是拿我们的工资钱去装修恒润的房子。原告从我父母家拿走1万元,说要买家电。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观点。1、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3、房产证、购房发票、贷款借据、公积金贷款情况表。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4、借条三份。证实原、被告为购房借款9万元。5、装修合同票据及家电票据。证实房屋装修、家电均由原告父母支付或购置,属原告父母所有。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结婚证、民事判决书没有异议。房子是婚后购买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剩余37万元贷款没有偿还。房子是2011年交的首付,2013年夏天房子交付,在此期间原、被告生活很节俭,房屋的装修款含有夫妻共同的收入。关于票据,只能证明买了这些东西,但不能证明钱就是原告父母给的。欠条上的人都是原告的亲姨,都是伪造的。庭审中,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观点。1-9,学历、学位、荣誉证书等,证实被告抚养孩子有利。10-20,医药费发票证实孩子由原告抚养不利。原告父亲在一院检查出有抑郁症。21-22,证实恒润的房屋系共同的财产。23-30,证实被告李某的工资被谢某甲取走了,有9张流水帐可以证明。谢某甲的工资在谢军华处。34,原告父母亲的房子拆迁,得拆迁款210万元,绝对不可能有欠款的。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称,1-9的证据,恰恰证明被告没有抚养的条件,工作比较忙,没有时间带孩子。10-20,原告对孩子的抚养不利不是事实,孩子现在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带着,孩子长得非常健康。21-22,有关共同财产,没有书面证据,都是复印的并且都是流水帐,该证据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23-30,被告的工资卡没有交给原告,其工资用于家庭生活了。原告的工资卡也是给被告了。需要买东西了,原告向她要。当时我们家的想法是四口人的工资都给她管,她说管不了,只管自己的工资。34,房子拆迁了,老的不还钱是老的事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庭审中,原告申请的四名证人出庭证明称,原告分别向其借款共计9万元,及被告说过借款的事实。被告对此质证称,以上共同债务,纯属虚构。欠条上的出借人都是原告的亲姨,是后写的,对欠条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家房子刚拆迁了,借这么多年钱不现实。被告申请的一名证人出庭证明称,被告向其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家电。原告对此质证称,不知道这件事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谢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6月、被告曾于2015年2月分别向法院提出离婚,被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主要由原、被告及原告父母抚养,其目前生活在原告处。位于新浦区连海东路55-6号楼3单元701室房屋的共有人为谢军华、卞小英(原告母亲)、谢某甲、李某。该房屋还剩余37万元房贷。原、被告月收入均为3000元。再查明,涉案房屋(裸房)于2015年12月18日经房地产公司评估,其市场价值为75万元。被告个人所有的金手镯、钻戒各一只,学历、学位证书等个人用品在原告处。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新民初字第2643号判决书、(2015)海民初字第1083号判决书、房产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公积金贷款情况表、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均同意离婚。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谢某乙由于之前一直主要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决定谢某乙由原告抚养,酌定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由于涉案房屋房产登记信息上载明该房屋是四人共有,故被告李某享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由于涉案房屋目前由原告及其父母居住,故本院决定该房屋继续由原告及其父母居住、共有为宜,该房屋还剩余房贷37万元由原告及其父母偿还,原告应给付被告该房屋差价9.5万元〔(75-37)×0.25〕。对于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的装修、家电是其夫妻共同生活时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装修和购买、要求分割装修和家电价值的主张,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装修和家电是其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称的9万元借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被告也不予承认,对此本院暂不处理。对于被告辩称给付原告1万元购买家电的主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也不予承认,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个人所有的、现在原告处的金手镯、钻戒、学历、学位证书等个人财产,原告应及时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谢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谢某乙由原告谢某甲抚养,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谢某乙抚养费800元,直至谢某乙独立生活为止。

三、被告李某有探望谢某乙的权利,原告谢某甲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位于新浦区连海东路55-6号楼3单元701室房屋归谢某甲、谢军华、卞小英共有。该房屋房贷37万元由谢某甲、谢军华、卞小英负责偿还。

五、原告谢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9.5万元。

六、原告谢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李某个人所有的金手镯、钻戒各一只及学历、学位证书交还给被告李某。案件受理费240元、鉴定费6019.42元,共计6259.4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3129.7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当承担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 判 长  颜 明

人民陪审员  梁建平

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