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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287号

方国宝与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方国宝,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287号原告方国宝。被告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诉讼代表人李远平,主任。被告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诉讼代表人程喜春,主任。

原告方国宝与被告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程顺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国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顺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