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287号原告方国宝。被告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诉讼代表人李远平,主任。被告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诉讼代表人程喜春,主任。
原告方国宝与被告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程顺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国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顺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