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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27-1号

王某甲与董某、张某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董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27-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兑某。被告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董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董某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董某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