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27-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兑某。被告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董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董某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董某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