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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4186号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前旗物流分公司与郭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前旗物流分公司,郭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4186号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前旗物流分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孙宏,公司经理。被告郭强,男,汉族,44岁,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前旗物流分公司诉被告郭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强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前旗物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前旗物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