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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774号

董继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甘家青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继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甘家青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774号

原告:董继平,男,汉族,1984年6月3日生,初中文化,驾驶员,合肥市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代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佛子岭路上城国际G9#106-107,组织机构代码75850632-0。

负责人:涂必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家青,女,汉族,1968年8月9日生,初中文化,保险代理人,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学良,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继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甘家青缔约过失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0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祁卫东

审 判 员  张先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